日本的最低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
每个在日华人,都知道“时给”这个词,它指的是每小时的工资收入,在日本就职或打临时工的人,当然清楚自己的每月工资,也知道自己的平均“时给”值多少。但是,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时给”,是受到日本法律保护的,由“时给”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也不在少数。
相当一段时间来,有关“时给”及工资收入的问题,一些被称为“现代包身工”的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经常反映他们的遭遇,倾诉在收入上的“不公平”,希望得到帮助。其实,涉及到工资收入的,不单单是研修生(实习生),几乎与每个在日华人有关,这包括打临时工的留学生、日本人配偶、家属滞在者;包括在日本企业、在日外资(中资)公司拿固定薪水的就职者;也包括在日本的大学、教育研究机构工作的非常勤员工等。
早在1959年,日本就制定和实施了《最低工资法》(《最低赁金法》),并做过多次修订,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时给”。通过本文可以了解你的工资的“底线”,并且清楚地明白,你的“时给”等工资收入,是受到日本法律严格保护的。
何为最低工资法
日本在战后的经济、社会改革中,为了缓和劳资矛盾,在1959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该法规定,全国各地都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同劳动者签订的雇佣合同,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话,该部分内容在法律上无效,企业必须补足差额部分。
此后,47个都道府县都在不同时期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最低工资标准,不但适用于正式员工,也适用于临时工和打工者。一般来说,最低工资分为地区最低工资、产业最低工资和劳动协约地区最低工资,而后两种最低工资标准必须高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日给(每日收入)和时给(每日收入)决定的。最低时给工资适用于时给制劳动者,最低日给工资适用于日给制、月给制劳动者。
如何计算最低时给
月给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减去各种补助收入,除以每月的法定劳动时间。日给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除以每日劳动时间。如果前者小于后者的话,就是违反最低工资法。
这里以最低日给工资5063日元、月给工资12.5万日元(基本工资11万日元、出勤补助5000日元、家族补助5000日元、交通补助5000日元)两者为例。按规定,日本法定假日是95天,每天劳动时间7.5小时,那么,月给工资者的最低时给为:{12.5万日元-(5000日元+5000日元+5000日元)}÷{(365天-95天)×7.5÷12}=651.85日元。日给工资者的最低时给为:5063日元÷7.5=675.0666日元。如果月给工资者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其基本工资起码从11万日元提高到13万3918日元。
据了解,目前,在日本的中国技能实习生月收入最低的是5万日元,一般是6万日元,最高的在12万日元左右,但超过10万日元的只占极少数。
时给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去年7月,5名中国女研修生到琦玉劳动局监督课投诉,要求解决她们工资低、加班时间长的问题。她们是2002年,由宫城县的组合派遣到琦玉县的一家食品会社的。一年后,她们转为技能实习生,与这家会社签订雇用合同,月薪11.9万日元,每月劳动时间192小时,夜间还要加班,加班费每小时500日元。
她们几乎每天从早上9时干到深夜,除了工资低,还要扣除所谓的“自行车费”、“工作服费”等,更让她们不满的是,工资每半年发一次,由会社转账到她们银行口座上,银行卡却由企业统一保管。她们平时生活只能靠每小时500日元的加班费维持。
监督课认为,按照“最低工资法”,琦玉县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679日元,这5名中国研修生的工资应该高于这个标准。按照“劳动基准法”,劳动者每周劳动40个小时,因此,她们每月劳动时间应该是171.4个小时。合同规定她们每月劳动192个小时,不但超出标准时间20个小时,而且工资也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按规定,加班工资应该增加25%,每小时500日元的加班费,显然大大低于琦玉县的最低工资(679日元/小时)的125%。
监督课的监督官出面调解此事,要求组合、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处理这5名中国研修生的工资问题。宫城县组合的理事长对她们向琦玉劳动局投诉的事十分恼火,威胁她们说:“我跟你们市(指中国)的市长很熟,如果你们为工资在日本把事情闹大了,将来你们回国,没有好果子吃。你们要补工资,组合可以给你们,但下个月就送你们回国,补的钱工资上飞机前给。”其中一名研修生怕被中途送回中国,就撤回了投诉。
琦玉劳动局监督官获悉此消息后,立即严正地对会社说:“她们的合同是2005年5月到期,会社要解雇她们的话,对未执行的合同期,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在琦玉劳动局的干预下,这家食品会社只好向她们支付了差额工资,并告诉她们,今后一定按劳动基准法对待她们。为了确保今后这些研修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官每月都过问她们的工资收入。
各地有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几年,外国研修生投诉越来越多,每年都有几十件,去年是50多件,其中7成是中国研修生。投诉的问题,主要是工资过低、加班时间过长。
日本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表示:“完全可以解决。凡来琦玉劳动局来投诉的中国研修生,只要反映的问题属实,我们都能够依照相关劳动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已经有不少中国研修生,在我们的干预下,从企业那里拿到了他们应得的工资。”
“日本有‘最低工资法’,像本县,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679日元,凡本县内的企业,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最低工资法’可以解决研修生工资过低的问题;另外,‘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劳动时间为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工资要增加25%,节假日工资要增加35%。‘劳动基准法’可以解决研修生加班时间过长的问题。”
日本是在昭和34年(1959年)4月15日公布的“最低工资法”。此后,47个都道府县根据这项法律,在不同时期制定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向社员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标准。劳资双方在签订雇用合同时,如果社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资双方都签了字,该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社员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话,其差额部分是要向社员返回的。总之,企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
琦玉劳动局监督课请园说:“当前,中国研修生之所以在工资上受到不公平对待,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日本的法律,也不知道劳动局的监督课是专门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作为劳动监督部门,我们只要发现有违反劳动法的事例,都会依法处理的。”
他强调说,日本是一个法制的国家,不管是日本人,还是外国研修生,都一样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基准法”规定,企业不得以国籍为由,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也不能以劳动者出身国的劳动条件比日本差为由,实行差别对待。中国研修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到劳动部门反映的话,无论哪个地方的劳动部门,都会指令企业把工资的差额部分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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