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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最新消息 其母梦鸽诉卖淫市局尚未立案

来源: siho | 更新日期:2013-08-08 12:41:15 | 浏览(14)人次

原标题:李天一最新消息 其母梦鸽诉卖淫市局尚未立案

京华时报8月8日报道,昨日凌晨,李天一家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兰和发微博称梦鸽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涉案酒吧经理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昨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警方已接到报案材料,但尚未立案。对此情况,该涉案酒吧回应称梦鸽系诬告,将保留起诉权。

□梦鸽报案

梦鸽控告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

昨日零时58分,李天一家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兰和在其微博曝出,8月6日上午10点50分,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据了解,自海淀法院举行李天一等5人涉嫌轮奸案庭前会议以来,李天一家多次提到该案有“案中案”、“局中局”,意指该案涉嫌卖淫嫖娼和敲诈勒索。庭前会议结束后,李家新闻发言人兰和特地发布“重大消息”,称李家两位辩护律师已在庭前会议上,申请法院调查“案中案”。

之后,针对有媒体报道关于“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一事,海淀法院还特别公告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审理。

此后,梦鸽又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请对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公开审理,该申请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和法律相冲突,被海淀法院当场驳回。

此次梦鸽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指涉案酒吧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兰和证实称,8月6日上午是梦鸽亲自将控告函交给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收下了材料,并称向领导汇报后答复。

据了解,这并非李家首次向警方提出控告。“案发不久,李家便以此向警方报过案,但一直没收到回复。”兰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庭前会议上,李天一的两位辩护律师也曾向海淀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调查该“案中案”,但海淀法院没给明确答复。因此,梦鸽才再次向警方报案,希望警方能认真调查此事,以查明案件真相。

兰和没有明确公布关于梦鸽向警方报案的具体内容。

□酒吧回应

诬告也属于犯罪侵犯酒吧名誉权

梦鸽报案直指GlobalClub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昨日傍晚,GlobalClub酒吧一负责人回应称梦鸽这是在诬告。

“这是诬陷,纯粹是胡说八道,我看她是疯了。”该负责人称,诬陷也是犯罪,梦鸽现在为了洗清儿子已是丧心病狂,“公安系统调查这个案子已经这么长时间了,光取证便来酒吧很多次,检察机关也是很有把握了才起诉的,现在还说酒吧介绍卖淫和敲诈,这本身就是在犯罪”。该负责人称,梦鸽应有这个法律常识,诬告也属于犯罪。“她侵犯了酒吧名誉权,再这么下去,我们要跟她打官司。”该负责人称。

□被害人律师

杨女士从没有向李家要过钱

昨天,被害人杨女士律师田参军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已经注意到梦鸽向警方报案消息,“此前他们已经提请警方调查过一次,但是警方没立案”。田参军称,此次警方是否立案,还在两可之间,“控告是其权利,但很有可能不被受理”。

此前曾一度暂停接受媒体采访的田参军强调,杨女士的身份就是公司白领,不是卖淫,也并非所谓的陪酒女,“杨女士也从没向李家要过钱,李家称要钱,是否真有人要钱尚存疑,假如存在要钱一说,也并非杨女士本意,杨女士事先没授权向李家要钱,事后也没确认向李家要钱”。

□专家说法

杨女士是否自愿才是案件重点

梦鸽确实有控告权 酒吧也可反告梦鸽

昨日傍晚,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称,普通公民具有举报权、控告权,梦鸽是一普通公民,更是案中被告李天一的监护人,她拥有这个控告权。但洪道德指出,梦鸽此番行动或侵犯了涉案酒吧的名誉权,酒吧经理和酒吧本身都可以对其控告,“点到了谁的名,谁就是受害一方,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根据营业额受损,提出民事赔偿”。

然而,分析此举就是李家为李天一洗罪而设的一个局,也没有什么。因为这个案子从开始走到现在,让人感到事实越来越清晰,在这种情况下,李家反戈一击,很明显是为了转移舆论和公众视线。

酒吧是否介绍卖淫和轮奸无法律关系

洪道德称,梦鸽报案称涉案酒吧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其指向的并非是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即使整个酒吧所有的人员以及被害人过去都存在卖淫和敲诈勒索的情况,也不等于该案也是卖淫和敲诈勒索;即使是酒吧介绍了杨女士陪酒,也同李天一等人谈好了价格,但是关键的一点是,假如杨女士本人不知道,不自愿,在被轮奸时没有清醒的意识,也就根本不是卖淫。

洪道德称,在该案中有一重要的理论,如果被害人一开始就是卖淫,那她为何还会被灌醉?因为醉酒后,什么也做不了。被害人不可能把自己灌醉,几名被告人也不可能把被害人灌醉,因为把杨女士灌醉了,下一步活动就没法进行了。

所以,洪道德提醒李家辩护律师及法律顾问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即便整个酒吧卖淫,也不能说这个案子就是卖淫嫖娼的案子。要证明该案是卖淫嫖娼,必须举出相关证据,若梦鸽不懂这些情况,李家既聘有律师,又聘有法律顾问,他们有责任向梦鸽讲清楚,酒店卖淫和该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控告,也应仅仅围绕该案进行,企图通过酒吧介绍卖淫来说明该案不是强奸,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可言的”。

即使索要赔偿也构不成敲诈

此前,兰和曾称对方有人在电话中向李家要钱,应属敲诈勒索,而该电话对公安机关来说也很好查。对此,洪道德称以此为证据证明对方敲诈毫无意义,“要让公安查录音,这不可能,也没这个手段,因为正常的通话电信部门是不可以录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电信若录音是违反宪法规定的”。他称,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贩毒等特别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机关批准了才能上技术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诈,必须基于酒吧敲诈的证据。假设该案中真是有中间人向李家要钱,李家有证据,杨女士也没授权,则构成诈骗,但这也属于另外一个案子了。若真受了杨女士授权和委托,事情发生后,杨女士清醒了,向对方提出要钱,体现了杨女士气愤不过、想要赔偿的想法,也构不成敲诈。

洪道德特别提出,李家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到,该案不在于暴力殴打和威胁,而在于杨女士在事发时意识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识模糊,被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就是强奸和轮奸,“我奉劝各位律师,真要有心洗罪,只有证明在事发时杨女士的意识是清醒的、有意识的,是同意的、自愿的,这个情况下,卖淫嫖娼案才成立”。

□背景资料

警方处理报案工作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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